燃氣加臭劑及其燃燒產物不應對人體有毒害,且不應對與其接觸的材料和輸配系統有腐蝕或損害;
加臭劑應具有在空氣中能察覺的含量指標。當城鎮燃氣自身氣味不能使人有效察覺和明顯區別于日常環境中的其他氣味時,應進行補充加臭。
城鎮燃氣加臭劑的添加必須通過加臭裝置進行,燃氣中加臭劑的最小量應符合下列規定:無毒無味燃氣泄漏到空氣中,達到爆炸下限的20%時應能察覺。
有毒無味燃氣泄漏到空氣中,達到對人體允許的有害濃度時, 應能察覺;對于含有CO的燃氣,空氣中CO含量達到0.02%(體積分數)時, 應能察覺。
加臭量的檢測
應定期對城鎮燃氣管道內的加臭劑濃度進行檢測,并應做好記錄。
加臭劑濃度檢測點應根據管網和用戶情況確定,并宜靠近用戶端。
應保證用戶端加臭劑最小檢測值符合本規程第3.1.4條的規定。
加臭量的檢測應采用儀器檢測法。檢測儀器可采用氣相色譜分析儀和加臭劑檢測儀。
對氣源進氣口較多的燃氣輸配系統,可從多個地點進行加臭。
加臭裝置應根據工作環境要求布置。加臭裝置宜設置在氣源廠、門站等處。
加臭裝置的工作環境溫度宜為-30℃~+50℃,通風應良好,且不得有強磁場干擾。在特殊環境工作的加臭裝置,應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裝置安全穩定工作。
加臭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滿足加臭過程連續運行的要求;2應能對加臭劑輸出量進行檢測和標定;3加臭精度應在±5%之間;
4與加臭劑直接接觸的部分應由不低于含17%Cr和9%Ni的不銹鋼材料制造;5密封材料宜用聚四氟乙烯;6放散口應配備加臭劑氣體吸收器。
加臭劑注入噴嘴宜設置在燃氣成分分析儀、調壓器、流量計后的水平鋼質燃氣管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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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加臭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