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1.0.1 為了規范城鎮燃氣加臭劑的質量、加臭量和加臭裝置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維護,實現加臭劑的警示作用,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城鎮燃氣加臭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和維護。不適用于有特殊要求的工業企業生產工藝用氣的加臭。
1.0.3 城鎮燃氣加臭劑和燃氣加臭裝置的選型應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應積極采用成熟和行之有效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
1.0.4 城鎮燃氣加臭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氣味要強烈、獨特、有刺激性,還應該持久且不易被其他氣味所掩蓋;
2、加臭劑及其燃燒產物對人體無害;
3、不腐蝕管線及設備。沸點不高且易于揮發,在運行條件下有足夠的蒸氣壓;
4、其蒸汽不溶于水和凝析液,不與燃氣組分發生反應,不易被土壤吸收。價廉而不稀缺;
5、經常使用的加臭劑是四氫噻吩(THT)、乙硫醇(C2H5SH)、三丁基硫醇(TBM)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