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加臭機加臭劑更換的準備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氣供應單位應在更換加臭劑前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培訓;
2. 在更換加臭劑前至少48h,燃氣供應單位應以公告等形式將更換時間和區域提前通知燃氣用戶;同時,應將更換后的加臭劑氣味特點告知用戶。
3. 更換加臭劑前,應對加臭裝置進行清洗和檢修,必要時應進行改造。
4. 更換加臭劑前,所有與液態加臭劑接觸的加臭裝置密封件必須更換,并應能適應新加臭劑的性能要求。
5. 在更換加臭劑階段,新舊兩種加臭劑不得發生反應、不得互相抵消臭味。
6. 加臭裝置的設計與布置
一般規定
1. 對氣源進氣口較多的燃氣輸配系統,可從多個地點進行加臭。
2. 加臭裝置應根據工作環境要求布置。加臭裝霉宜設置在氣源廠、門站等處。
3. 加臭裝置的工作環境溫度宜為-30℃~+50℃,通風應良好,且不得有強磁場干擾。在特殊環境工作的加臭裝置,應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裝置安全穩定工作。
4. 加臭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應滿足加臭過程連續運行的要求;應能對加臭劑輸出量進行檢測和標定; 加臭精度應在±5%之間; 與加臭劑直接接觸的部分應由不低于含17%Cr和9%Ni的不銹鋼材料制造;密封材料宜用聚四氟乙烯; 放散口應配備加臭劑氣體吸收器。
5. 加臭劑注入噴嘴宜設置在燃氣成分分析儀、調壓器、流量計后的水平鋼質燃氣管道上。
6. 加臭裝置的供電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中“二級負荷”的要求。
7. 加臭裝置的電氣防爆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中對門站、儲配站電氣防爆設計的要求。防爆標志應明顯。
8. 加臭劑儲罐或外箱體上應標有危險警示標志。
9. 加臭劑儲罐及管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應在設備進場時提交相關資料。
10. 防爆現場應設置加臭裝置的緊急停機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