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加臭劑加臭劑和燃氣混合在一起后應具有特殊的臭味,不應對人體、管道或與其接觸的材料有害,其燃燒產物不應對人體呼吸有害,并不應腐蝕或傷害與此燃燒產物經常接觸的材料。加臭劑溶解于水的程度不應大于2.5%(質量分數)。加臭劑應有在空氣中能察覺的加臭劑含量指標。
一般人們對氣味的敏感程度隨溫度升高而增大,因而應按照季節變化改變加臭劑的用量。一年中最冷月與最熱月份加臭劑單位耗量的比值大約為2:1。同樣,氣候炎熱地區的加臭劑耗量應少于寒冷地區加臭劑耗量。投產初期加臭劑耗量加大2~3倍。當短期利用加臭劑來尋找地下管道的漏氣地點時,由于燃氣經土壤泄漏時,加臭劑被土壤吸附而損失掉一部分,因而加臭劑用量可比上述定額高10倍。由于硫化物通常具有一定的腐蝕性,故加臭劑添加量要適當。燃氣是城市能源供應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城市基礎設施之一。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燃氣事業發展迅速,設施水平不斷提高,用戶也不再局限于大城市,而逐步向中小城市甚至鄉鎮延伸。燃氣是一種易燃、易爆、有毒的氣體,這種特性使燃氣行業成為一個高危行業,其生產、供應、使用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有可能發生泄漏、爆炸和中毒事故。壓力容器是燃氣行業密不可分的重要儲存、供應設施,加上燃氣的供應涉及千家萬戶,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勢必影響城鎮燃氣的正常運行,危及公共安全,甚至影響到社會穩定。